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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貴州規定:政府無故拒絕阻撓記者采訪或追刑責

        放大字體  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:2016-06-11   瀏覽次數:587

        貴州規定:政府無故拒絕阻撓記者采訪或追刑責

        貴州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《貴州省人民政府新聞發布工作辦法》。

        近日,貴州省政府辦公廳印發《貴州省人民政府新聞發布工作辦法》,對貴州省內各行政機關的新聞發布工作做了詳盡規范。

        該辦法也是第一個省級政府的新聞工作辦法。

        《辦法》共分為“總則”“新聞發布機構和新聞發言人”“新聞發布的范圍及內容”“新聞發布的方式和程序”“突發事件的新聞發布”“新聞發布會的組織實施”“監督和保障”“附則”八章。

        其中,《辦法》明確規定行政機關要建立健全新聞發言人制度,任命能夠參與決策的負責人擔任新聞發言人,并通過正式組織程序任免。包括省政府需設立2名新聞發言人,負責省政府日常重要信息的發布。

        《辦法》列舉了5類行政機關應主動開展新聞發布工作的信息,分別為:涉及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,需要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建議或向社會公眾通報的;輿論已經或可能廣泛關注的事件、話題,屬于行政機關職責范圍之內應當公開說明相關情況的;在公報、公告等形式之外需要進一步解釋和說明的;上級行政機關指定應開展新聞發布的;以及其他依照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開展新聞發布的。

        而關于特別重大和重大自然災害、事故災難、公共衛生事件的首次信息發布,《辦法》強調,發布時間不得超過事件發生后3小時,因信息報送遲緩等原因,造成事件發生后3小時內不能進行發布的,須在接報后1小時內發布。

        具體而言,首次信息發布主要發布事件簡要信息,包括事件發生的時間、地點、現場情況、事件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(包括下落不明、涉險的人數)、政府應對措施等。根據事態發展及處置工作進展,可開展后續發布。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后,應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。

        同時,《辦法》中有多項規定涉及媒體記者。

        譬如,《辦法》第二十一條規定,行政機關要積極主動接受新聞媒體采訪,為記者采訪提供便利和保障,并不得以有償服務方式向新聞媒體提供新聞信息。在受理記者采訪申請過程中,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,要求新聞記者出示合法有效證件。

        《辦法》第三十二條規定,新聞發布會要注重新聞性,應設置媒體記者提問環節。

         
    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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